北京名鉴置业公司,现实名举报济宁中院执行局张瑞山、原玉红、于涛、姜爱民、马斌在江苏南通达欣公司提起的(2022)鲁08执623号执行案中涉嫌违纪违法,其违法事实如下:
执行案的由来:2011年我司开发的邹城市名鉴金地小区项目,承包方江苏南通海洲公司在工程逾期两年,在我司足额支付工程款的情况下,在欠我司借款本息1560万元的情况下,于2014年9月10日采取伪造证据、虚假陈述、捏造案件事实等手段向仲裁委提起了一起虚假诉讼案,仲裁委通过一系列违法手段,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于2018年3月21日枉法作出济仲裁字(2014)第403号裁决。我公司不服,于3月23日向济宁中院申请撤裁。2019年5月7日济宁中院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枉法作出(2018)鲁08民特17号裁定,驳回我公司的撤裁请求。海洲公司为了达到逃避债务、又想通过虚假诉讼成功掠夺我公司资产,该公司与达欣公司、盈德公司通谋伪造借款凭证,捏造债权债务关系,在仲裁案审理期间将尚未形成的全部债权的8%、100%分别转让给盈德和达欣公司,实际转让债权108%,两份债权转让相互矛盾。
达欣公司2019年10月第一次申请执行,济宁中院执行局作出(2019)鲁08执941号裁定。中院和省高院根据达欣公司向合议庭提交的用于证明其与海洲公司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的3200万元的借款凭证和《债权转让比例确认书》两组证据,经审理分别作出鲁08执异555号和鲁执复220号裁定认定:“海洲公司签订的两份债权转让协议没有具体的转让金额,两份债权转让相互矛盾。虽然海洲、盈德、达欣公司签订了《债权转让比例的确认书》,但确认书未明确受让债权的具体数额,也没有证据证明该债权转让确认书向名鉴公司送达,达欣公司不能认定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承受人,依据403号裁决书申请执行名鉴公司主体不适格”。法院驳回了达欣公司的执行申请;同时以相同裁定结果也驳回了盈德公司的执行申请,目前该公司已放弃权力。
针对我公司与南通海洲公司的403号仲裁案和17号撤裁案办案人员违纪违法行为,我公司依法向国家信访局及有关机关进行实名举报。国家信访局自2020年以来就该信访案共向济宁转件396起,先后多次进行了督办、督查;山东两任省委书记对该案作出了批示;时任济宁市委书记、政法委书记高度重视多次作出批示;2022年以来政法委书记共五次约我司见面沟通,成立了调查组,并明确表示403号仲裁案存在问题,要求我公司将所有案件的证据材料及案件卷宗资料提交给了政法委调查组。
在政法委调查处理期间,幕后势力及保护伞为了阻止我公司维权,让我们屈服,利用职权继续对我公司进行打击报复。中院执行局罔顾事实,在明知两级法院裁定达欣公司不是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承受人,执行主体不适格的情况下,对达欣公司第二次申请执行强行立案,违法作出鲁08执623号执行裁定,并查封续封冻结我公司资产5000余万元。其违法事实:达欣公司伪造证据,捏造债权债务关系。该公司第1次和第2次申请执行时所提交的与海洲公司之间的3200万元借款凭证证据均为:两份1000万元的借款凭证证据,借条为借款,收据却是往来款;一份是1200万元单据,支票存根却是120万元。上述证据明显是伪造的,已被我公司揭穿。而在济宁高新区检察院召开的达欣公司涉嫌虚假诉讼刑事立案监督案的听证会上,检察官却出示了一份在623号案卷宗中调取的达欣公司替换的三份借款凭证证据,其中1200万元的借款凭证证据却变成了400万、800万元的担保合同证据,我公司在623号案审理期间调取的3200万元借款凭证证据中没有该组证据,该组证据也未经过质证,却出现在卷宗中。充分证明是达欣公司为了逃避检察院虚假诉讼刑事立案监督案的审查再一次伪造的证据,是与执行局法官串通替换到卷宗中的证据。达欣公司在两次执行案中所提交的两套借款凭证证据均是伪造的,无论法院认定哪一套,其伪造证据、捏造债权债务关系的事实都成立,其行为已构成虚假诉讼。623号执行案法官已涉嫌枉法裁判:一是执行法官故意隐瞒海洲公司和达欣公司伪造借款凭证证据,捏造债权债务关系的请求事项,对达欣公司权力承受人身份既不审理也不认定;二是两公司伪造借款凭证证据,捏造债权债务关系被揭穿,因此达欣公司在执行案中无法以此申请变更执行人身份,其执行人身份不适格。充分证明执行法官在623号执行案中故意隐瞒了上述事实,同时证明该执行案从立案、查封续封资产、强制拍卖直到恢复执行,其行为都是违法的。
经过济宁政法委对403号仲裁案和17号撤裁案的调查,济宁中院最终于2023年10月23日依据《民诉法》264条第6项作出623号之十六裁定,终结了案件执行。至此,我公司遭受十年的冤假错案得以解决。但幕后势力及保护伞为了继续打击报复我公司,对应依法予以解封的5000余万元的查封、冻结资产执行局至今不予解封。
2024年时任济宁市委、市政法委书记相继调离济宁后,主持公平和正义领导的走了,幕后势力及保护伞便更加疯狂的对我公司进行打击报复:(1)按照《民诉法》解释规定终结执行可予恢复执行的仅限于两类情形,一是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后撤回申请而终结执行的;二是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的。因此达欣公司不具备恢复执行条件。但执行局却于2024年8月11日在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情况下,违法作出执恢97号《执行通知》恢复了该案执行。8月19日我公司应中院通知到场履行义务并提交异议,当场就达欣公司执行主体资格和权利承受人身份向徐法官提出质疑,其当场查阅卷宗没查到达欣公司变更申请执行人的任何法律文书,证明达欣公司执行主体不适格,对达欣公司权力承受人的身份拒绝答复;(2)执行局2025年2月8日作出(2025)鲁08执异11号《执行裁定书》,驳回了我公司的异议申请,其程序严重违法:一是法院送达平台显示,该案立案时间为2025年2月7日,裁定时间为2月8日,出现了“一天速裁”的情形, 期间既没有下达立案通知书,也没有告知承办法官姓名,程序违法;二是我公司2024年8月19日提交异议申请至2025年2月7日立案,近6个月的时间不予立案,依据执行异议案3日受理,15日作出裁定的法律规定已严重超期,程序违法;三是作出该裁定的姜爱民和原玉红法官因参与达欣公司执行案涉嫌违法,我公司已向检察院提起控告,上述法官在本案中应依法回避,而未回避,其程序违法;(3)执行局冻结我公司账户资金500余万元到期后,刑庭法官于涛在未向我公司送达续冻《执行裁定》的情况下,于2024年9月23日在银行违法续冻我公司账户资金500余万元,显属违法。(4) 幕后势力及保护伞除违法终止我公司开发的在建商业项目,指使黑恶势力对我公司进行敲诈勒索等恶性打击报复事件外。近期,又叫停了我公司参与开发的在建项目,并威胁说:“名鉴公司现在难为他们一阵子,以后难为名鉴公司一辈子;以后让名鉴公司在当地寸步难行;只要是名鉴公司开发的项目,10年、8年都做不成”。
综上,针对我公司遭受的冤假错案,各级领导都非常重视,并积极给予解决。但上诉被举报人却视法律如儿戏,利用国家赋予他们的权力,为达到掠夺我公司资产,让我公司屈服的目的,持续不断的对我公司进行打击报复。在调查处理期间他们却欺骗组织、对抗调查、目无法纪、罔顾事实、徇私舞弊、枉法裁判,其行为已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恳请有关机关对其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维护司法的公平正义,净化营商环境,切实维护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